会计职责
第一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》中所规定的职责,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,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。
第二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“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”,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,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,严把审查关。
第四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、装订和保管,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、安全。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,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,制填会计报表,保存会计文件。
第六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。
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。凡查阅、复制、摘录会计档案,须经理事长批准。
出纳职责
第一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和中国人民银行《加强现金管理规定》的规定要求,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。
第二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,审存现金、有价证券、空白收据、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,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,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,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,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,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,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,不得由他人代办。
第四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“十个不准”:
不准挪用现金;不准私自使用公款;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;不准用白条抵库存;不准坐支现金;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;不准保存账外公款;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;不准签发空白支票;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