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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
2019-06-20 15:26  

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,确保证书、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、规范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,根据天津市民政局、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《法人登记证书》、《税务登记证书》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、《银行开户许可证》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。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、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。

 

第二章 证书管理

第三条 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、税务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,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。

第四条 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,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,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,方可外出使用,并按要求及时归还。

第五条 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,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。

第六条  不得涂改、出租、出借基金会证书。

第七条 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

第三章 印章管理

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天津市民政局、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  印章的日常保管:

(一)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基金会印章。

(二)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,严格照章用印。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、用印件内容与落款。盖印位置要恰当,印迹要端正清晰;

(三)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,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。

第十条 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,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。

第十一条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:

(一)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;

(二)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;

(三)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。

 

第四章   

第十二条 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三条 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  本制度自20161216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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